复委办〔2002〕12号 关于转发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 《复旦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分党委、总(直)支,机关各部(处),各群众团体:
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复旦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学生社团是复旦大学学生以共同理想、兴趣为动机而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社团创办宗旨及活动内容应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社团各项活动应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主题。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接受校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校团委为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并授权校学生会组建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各类本科生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以研究生为主体的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并授权校研究生会组建研究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各类研究生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校团委社团发展指导中心负责全校社团宏观管理和发展指导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校研究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均简称社工委)分别对各类本科生、研究生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对于社工委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申请登记和注册 第六条 具备建立学生社团条件的,按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一) 学术类; (二) 实践类; (三) 艺术类; (四) 体育类。 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 有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 有固定的联系方法; (四) 社团发起人五人以上,申请时总会(社)员三十人以上; (五) 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方法; (六) 有至少一名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关爱学生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七) 个别体育类、艺术类社团经核准可以聘请校外顾问或教练。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构是社工委。申请成立社团的,应当向社工委呈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团章程; (二) 办事机构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 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姓名、年龄、住址、系别和简历(包括指导教师的职务、职称); (四) 个别体育、艺术类社团校外顾问或外聘教练的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和简历(包括职务、职称); (五) 注册经费数额及来源。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不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和创办宗旨; (二) 学生社团登记类别; (三)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 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五)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 负责人的职权及产生程序; (七) 总会(社)召开的条件、程序及其决议的方法; (八) 财务会计制度及审核制度; (九)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 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后,申请登记的社团必须通过两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十日内, 由社工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复旦大学(学生)"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社团名称后需加"(筹)"字样。名称用于校外活动必须经社工委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成立并实行注册的社团,为复旦大学学生社团,给予颁发社团会员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按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工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工委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给予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工委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工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社工委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工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需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社工委选拔或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纪律的,社工委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两种产生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工委不予承认。 第五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复旦大学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会(社)员享有与其它会(社)员平等的权利,不应拒绝本条例和该会(社)员所在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负责人应带领各会(社)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学生社团每学期只得对全体会(社)员注册一次。每学年初招新后,必须召开全体会(社)员会议对全体会(社)员进行注册。人数不足三十人的社团应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退社和被开除的社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所开展的公开性校内活动和一切校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工委,由社工委报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各社团必须参加社工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工委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 第二十九条 涉及学术前沿课题的争论仅限于社团内部进行。社团组织校外或全校公开性活动时,应立足于客观定论内容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条 各社团的海报等宣传物张贴须遵守《校园海报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行各项活动前需填写活动申请表、会费申请表或经费预算表,经社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举办讲座,须遵守《复旦大学校园讲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讲座申请登记手续。 社团主办刊物,须遵守《复旦大学校内学生报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获申办批准后方可在校内出版发行。每期刊物需经社团指导教师和上级主管部门审阅后方可发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各类社团的正常运行,学校每年拿出专项经费用于社团活动。全校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校学生社团建设专项支持经费、社工委用于社团建设的校内外自筹经费、各社团的会(社)员费、各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等。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所收会(社)员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行使用。其中,会(社)员费用交由社工委统一保管,社工委为各社团设立专门帐户,实报实销。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必须向社工委登记备案,纳入社工委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社团留下的经费由社工委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它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 社工委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工委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应谨慎从事,事前必须上报社工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未获当年度精品社团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团可在每月初递交活动申请,社工委在全面综合考核后,给予一定的活动资助。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社团负责人作为财产保管人,须签订保管承诺书。一旦负责人变更,须办理保管人变更手续。 第八章 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社工委每学年将根据社团各项活动记录及活动总结,对全部社团进行综合评估,给予相应奖惩,并通报各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在每年社团节期间,根据《学校精品社团建设方案》,进行精品社团的竞标评比,评出五星、四星、三星级社团,给予精品社团建设专项经费支持;评选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基础建设先进社团、跨校区优秀活动等单项奖,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精品社团: (一) 未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本条例的; (二) 财务混乱的; (三) 总会(社)员数少于五十人的; (四) 社团指导教师未发挥实际指导作用的; (五) 无电子档案的; (六) 其它有悖学校社团建设和发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社工委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 (二) 开展未经社工委批准的社团活动; (三) 隐瞒财务情况不报社工委或财务混乱的; (四) 其它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四种。若社团未经批准,组织面向全校性公开活动的,给予勒令解散处理。 同时,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社工委进行教育指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应不作为而作为的任何社团成员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决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须报社工委审核并备案。各社团行使内部处罚权时,处罚意见需先报社工委同意。 第九章 电子档案 第四十六条 社团有义务协助社工委对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更新并及时上交活动记录,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社团网站和本社团网页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电子信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 社团简介; (二) 社团活动的年历; (三) 章程; (四) 计划和小结; (五) 招新名单; (六) 活动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 党委学生工作部 主题词:学生工作 社团 管理 条例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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